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的法律效力,兩者差別在那裏?
大家是否曾聽說一些被人強行要債的社會新聞? 像是「父親過世之後,許多不認識的人上門來討債,這時才發現,父親生前在外面欠了許多錢,因此他的子女,就莫名其妙背了一大筆債務,從此人生從彩色變成黑白的…。」
這些不合理的情形,會一再地發生,主要也是因為大部分的民眾,對於繼承的法律規定不甚了解,以致於無法好好運用它,來保護自身的權益。
我國民法中有關於繼承的規定,可分為「修訂前」和「修訂後」的兩個不同階段。
一、「修訂前」階段 (民國98年6月以前)
依照「修訂前」的民法繼承編規定,繼承可分為
(1)「拋棄繼承」
(2)「限定繼承」(此部分是針對無行為 及 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要以所得遺產來清償繼承債務即可)
(3)「概括繼承」
等三種方式,而我國民法原則上採取「概括繼承」的精神。
在修法以前,繼承人如果沒有在繼承開始之後的法定期限內,去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那麼他就必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這也就是令人聽起來膽顫心驚的「概括繼承」規定。
二、「修訂後」階段 (民國98年6月以後)
「修訂後」的繼承,共分為兩個方式:
(1)「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但還是俗稱「限定繼承」):
在民國98年6月,通過了「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的修正案之後,就已經全面改為「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的原則了。(請注意,這裡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其適用的對象,已經變成了全體人民,不再只是修訂前的無行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已。)
「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的概念是,繼承人全面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和債務,但是繼承人對於繼承的債務,其清償責任的範圍,僅限於繼承所得的遺產,至於超過所繼承財產的債務部分,繼承人就無須清償了,當然也不再需要以自己原有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舉例來說,甲過世之後留下了財產500萬元,他的小孩乙為法定繼承人。乙未去辦理拋棄繼承,後來過了拋棄繼承期限之後才發現,甲在生前,還留有800萬元的借款尚未清償。
在「修訂前」的階段,若是碰到上述乙的類似情況,又未能及時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乙就會被認定適用「概括繼承」的規定,要繼承甲的所有財產及負債。
故在以甲的遺產償債後,仍不足的300萬元部分,乙必須要以自己的財產繼續清償。
但在民國98年6月以後,便全面改為「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制度,被繼承人甲所遺留下來的債務,繼承人乙只要以所得之遺產來清償即可。
也就是說,乙在修法後繼承甲的所有遺產,甲的負債雖然高達了800萬元,
但乙要擔負清償的責任,只以繼承的500萬元財產為限,乙不需要再以自己的原有財產,來償還甲之剩餘300萬債務。
但請記住,這裡的「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有兩個特別要注意的重點。
第一個重點是,繼承人要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的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清算。
遺產清冊就像是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讓債權人知道被繼承人到底還有多少財產及負債,以便後續可向其繼承人主張其權利。若是繼承人有數人時,只要其中一人已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就視為其他繼承人已經陳報。
同時,為了避免繼承人怠於陳報遺產清冊,或有所隱瞞,造成對債權人的權益損害,所以民法也有規定,如果繼承人陳報不實的遺產清冊,那麼繼承人就不得主張限定責任繼承之利益。
法院在受理繼承人的聲請之後,就會依據公示催告的程序公告,要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要申報債權。在期間屆滿後,繼承人對於這些申報的債權及其他已知的債權,就要按照各別金額的比例來計算,再以遺產去分別償還。
如果債權人沒有在期限內來申報債權,那他們只能就分配後的剩餘財產來請求清償。
若是繼承人違反了規定,在申報債權確定之前就擅自行動,以致於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受有損害者,繼承人就應該負擔賠償之責。
第二個重點是,在尚未依照上述的規定償還債務之前,繼承人不可以擅自分配財產,也不可以先還錢給任何債權人。
也就是說,繼承人若不按照規定處理遺產,他有可能到了最後,不但沒有因為繼承而受益,反而會因為不遵守法律的規定,必須用自己的財產倒貼,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2)第二種繼承,那就是「拋棄繼承」。
我們的法律規定,繼承人有拋棄繼承遺產的自由,也就是完全的放棄繼承權,對於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都放棄不要了。
而這個拋棄,為了配合限定繼承之行使期間定為三個月,所以拋棄繼承之起算時點及行使期間,也一併修改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因此,當繼承人得知有繼承權之後,想要拋棄繼承的話,
必須在他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的三個月內,以書面的方式,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地的法院辦理,而繼承人在拋棄繼承之後,也應該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是只要繼承人聲請了拋棄繼承,除了債務不必償還之外,那也相對就無法再去繼承債務人的遺產。
這點是大家向法院聲請之前,務必要把其中的利弊得失考慮清楚,以免損及個人權益。
一般人面對到繼承的複雜性,和帶來影響的重大程度,想在短時間內做出正確的決定,實在是有難度。
而我的建議如下:
- 你若是不確定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遺產,是否會大於債務?
建議你去「陳報遺產清冊」,它的程序會比較複雜一些,但是你只要做了,法院就會催告債權人來陳報債權,對於那些沒來陳報的債權人,他們就只能就殘餘的遺產來主張受償,這樣子對繼承人會比較有保障,也保留了未來還能繼承遺產的權利。
- 若是你確認被繼承人留下來的負債大於遺產:
建議你就直接去辦理「拋棄繼承」,那麼後續的債務追討,就和你無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