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繼承的「應繼分」和「特留分」規定
當我們要妥善處理繼承,或是遺產分配的相關問題前,必須要先了解「應繼分」及「特留分」的規定。這兩個法律上的專有名詞,都是民法對於法定繼承人,該如何分配被繼承人遺產的相關規定。
一、「應繼分」
「應繼分」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該分得權利義務的一定比例。
我們在說明法定繼承人時曾經提到,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他(她)是當然的法定繼承人,而配偶應該分配到的遺產比例,則是要看配偶和那一個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來決定的。
也就是說,當我們在計算每個順序繼承人的「應繼分」時,必須要考慮是否有被繼承人配偶的存在,絕對不能忽略他(她)而跳過。
配偶的「應繼分」規定說明如下:
配偶可分得的遺產,要看與配偶同為繼承人的各順序繼承人人數而定。
1.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平均繼承。
2.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 :配偶的應繼分為1/2,而剩下的1/2,則按該順序的人數平均分配。
3.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姊妹) :配偶的應繼分為1/2,而剩下的1/2,則按該順序的人數平均分配。
4.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 :配偶的應繼分為2/3,而剩下的1/3,則按該順序的人數平均分配。
從上面的說明中,大家有沒有發現到?
配偶能繼承的比例,隨著他(她)和那一個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而有著相當大的區別,
從平均分配到一人獨拿2/3的情形,都有發生的可能性。
若是第一順序到第四順序,都沒有繼承人的時候,那麼遺產就會由配偶全部繼承。
但如果沒有配偶的話,則是直接按該順序的繼承人數,進行平均分配即可。
二、「特留分」
顧名思義,「特留分」就是特別保留的遺產部分。
為什麼要有「特留分」的規定?
我們的民法規定,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換句話說,被繼承人不能自行決定把他全部的財產,只留給繼承人的其中一人,而讓其他也有權利的繼承人拿不到半點遺產,這樣的做法會失去了基本權利的平衡性。
為了保障其他繼承人的權利,民法規定必須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給繼承人,這個最低的一定比例,就是「特留分」的規定。
「特留分」的規定說明如下:
被繼承人之配偶 :應繼分的1/2。
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應繼分的1/2。
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 :應繼分的1/2。
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姊妹) :應繼分的1/3。
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 :應繼分的1/3。
三、「應繼分」和「特留分」的適用情況
若是把「應繼分」和「特留分」放在一起來看的話,我的理解就會是:
- 在一般的情況下,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該要按照「應繼分」的規定比例,去分配給繼承人。
- 但是,若被繼承人不想依照「應繼分」的比例去分配財產,那他可以選擇在生前以立遺囑的方式,在不違反「特留分」的前提下,先將「特留分」留給法律所保障的繼承人。而對於已經扣除了「特留分」以外的財產,被繼承人就可以憑著自己的自由意志,按照他想要的分配作法,留給特定的繼承人選。
我們舉個例子來解釋上述的規定,幫忙大家更能融會貫通。
甲先生在身故後,留下了配偶乙女士,以及丙、丁兩名子女,財產共有1500萬元,並沒有負債。
甲先生在生前,預先以遺囑方式,分配了1000萬給配偶乙女士,剩下的500萬財產就全部都給了丙。
而另一位子女丁,因甲先生個人認為丁長期在外未返家,所以沒有分配任何財產給丁。
不過,聰明的你應該已經知道,根據民法的規定,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所以,甲先生若只因為丁長期在外未返家,或是基於過去習俗傳男不傳女的理由,就自行決定不分配財產給丁,這樣子的「自由處分遺產」方式,在法律的角度上是說不過去的,丁還是可以依法取得其「特留分」的。
在正常的狀況下,丙丁都是甲先生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他們屬於繼承人的第一順序,而且配偶乙女士也還在世,所以按照法律規定,應該是三個人平分遺產,各人分得甲先生的財產1/3,也就是500萬元。
但是顯然地,甲先生並不想這樣作遺產的分配,他單方面決定了不要分配財產給丁,然而這個決定將會違反「特留分」的規定。如此一來,丁在法律上可以據法力爭其應有的「特留分」權利,
因為丁的「應繼分」是1500萬的1/3 (也就是500萬),而其「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1/2 (也就是250萬),這個250萬就是丁的「特留分」權利。
除非丁被舉證,他對於被繼承人甲先生有不當之行為,例如不孝或棄養…等情形,這樣子丁就有可能會被判定喪失繼承權,若真是如此,上面提到的250萬,就不再屬於「特留分」的保護範圍內了。
凡是牽涉到金錢的問題,都是人與人之間的爭執開端,尤其在面臨繼承及遺產的重大議題上,所可能會引發的人性複雜層面,更是大家始料未及的。
因此,我們現在能作的,就是多加充實這方面的法律知識,避免未來真的要面對時,因為沒有準備而慌了手腳,到時候你再怎麼扼腕嘆息,也都來不及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