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用支票或本票來付斡旋金,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呢?
大部分想買房的人都知道,若是看到想買的房子時,接下來的動作就是出價,政府有規定這個出價的動作,仲介有義務要主動告訴客戶有兩種方式,一個是「斡旋金」,另一個是「要約書」。
如果你選的是「要約書」,雖然當下並沒有拿錢出來,但它如果經過賣方簽章同意,並送達買方時,即視為生效成立。所以使用「斡旋金」和「要約書」的兩者法律效果是相同的。
那你會問,既然如此,那就用「要約書」就好了,誰還會用「斡旋金」呢?除了大部分人看到錢眼就開的天性,很像是拿著斡旋金來談價錢,〝感覺〞會比較有誠意的樣子,另一個差別,就是議價成功之後的反悔處理方式,差別還蠻大的。
「斡旋金」:在議價成功之後,若買方反悔,賣方可以沒收這筆定金。但若是賣方反悔,則是要加倍返還所收的定金。
「要約書」如果賣方同意並簽回要約書之後,買賣雙方有人反悔,反悔的一方必須支付,買賣總價的3%違約金給另一方。
回到本文的主題,若是你想用支票或本票來付斡旋金,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呢?
(1) 受款人最好是寫賣方。若是保持空白的話,那就表示任何人拿到這張票,都可以拿去兌現,恐怕會有意想不到的風險。
(2)在支票發票日或本票的到期日欄位,要填上開票當天的日期,而不是填斡旋期間的最後一天。
(3)本票的發票日一定要記得寫上,要不然票據會變成無效。
(4)除了該填的空白欄位外,最好不要再加註其他的字眼。
(5)支票或本票開好之後,交由仲介收受保管並請其向屋主議價,若是屋主同意出售,那麼這筆斡旋金就會轉成定金,這筆定金可由仲介暫為保管到簽約當天,或是直接交給賣方。另外,仲介也應該立刻通知買方,以免買方反悔想撤回議價委託,平白增加困擾。
(6)雖然說本票也可以用來付斡旋金,但在實務來說比較不常見,因為本票的執行過程繁雜耗時,遠不如現金或支票來的有效果。我的經驗是以現金為優先,五萬到十萬的範圍都可以接受,若是金額高的物件,或是想要表達更高的購買誠意,買方也可以酌量調高,並沒有一定的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