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屋後的五年內發現房子有瑕疵,買方都可以主張賣方要負瑕疵擔保責任。
不動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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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想買房的人都知道,若是看到想買的房子時,接下來的動作就是出價,這個出價的動作有兩種方式,一個是「斡旋金」,另一個是「要約書」。若是你想用支票或本票來付斡旋金,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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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主可以和前屋主主張瑕疵擔保權利,主張要減少價金的損害賠償,或協助其解決漏水問題。但如果要把漏水問題修復,新屋主仍需要對法律上負有修繕責任的人,也就是管委會,請求管委會來修復漏水問題,這時管委會不能只是用以前開會的決議來逃避責任了,因為公共部分就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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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聽說過「借名登記」?是不是對這個名詞有點印象,又不了解它的真正意義呢?仔細觀察一下,這個「借名登記」,可能會發生在自己,或是周遭的親朋好友身上,它沒事的時候就沒事,一旦有事的時候,很可能都是牽涉到鉅額利益的殘酷現實狀況,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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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動產的買賣交易中,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屬,是以誰先完成不動產的登記來判斷的,而不是由誰先簽訂買賣契約來決定。一般人對於這個觀念的誤解,也是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糾紛產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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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看到中意的房子,想進一步向屋主出價購買時,這時房仲會提供「斡旋金」和「要約書」兩個方案給你選擇,後續再由房仲向屋主進行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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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在交屋後的五年內,若是發現有瑕疵,要盡快通知賣方。若是賣方置之不理,買方要在通知後的六個月內對賣方提起訴訟,否則逾期就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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