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雙贏

by 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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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簽了幾個委託銷售合約,好幾間都是專任委託,謝謝屋主們對我的信任!過完年繼續加油吧!

在台灣,大部分的屋主會選擇簽「一般約」,委託期間大概是幾個月的時間,他們希望透過多家房仲一起賣,來達到快速成交的目的;而房仲(包括我在內),比較喜歡的「專任約」就少很多了。

但是,簽「一般約」真的有比較快成交嗎?最後能賣到比較好的價格嗎?我覺得不盡然,主要還是房子的條件和價格,是否有吸引到買方才是關鍵點。

到目前為止,我覺得簽「一般約」或是「專任約」,不能說那一種就一定比較好,契約的本身不是問題,當事人的觀念才是重點,要有「達到雙贏」的共識才是正解,屋主不要只想到自己,讓幫你服務的仲介好做事,這也是要留意的部分。

我甚至認為,整個市場的「一般約」比例過高,間接地拉高了服務費收費水準,因為這麼多仲介在作一樣的事情,整體投入的銷售成本就會偏高,為了能賺回已經付出去的成本,當然服務費也不會收太低的,這算不算是一個惡性循環呢?

屋主單方面的希望房子要賣得快,價格要高,又準備砍人家仲介費的「好處全拿」想法,這大可不必了,房仲也是很聰明的,沒人會做賠本生意。

若是你的房子是房仲眼中的蘋果件,你大可開出對你比較有利的條件,那簽「一般約」就好了,不用被「專任約」給限制住。但如果不是蘋果件,或甚至是被列為很難賣的房子,屋主就可以考慮簽「專任約」,讓有意願有用心的房仲來幫你賣。

「一般約」的物件,就像是三個和尚沒水喝的道理,房仲是人人有機會,個個沒把握。因為有可能明天會被其他房仲賣掉,所以每家店投入的資源有限,除非你的物件真的很受歡迎,不然就只是耐心等下去的結果居多。我個人覺得,你的房子並不會因為很多人在賣,就會比較快賣掉(至少它不是正相關的),尤其是網路盛行的現在,每個人上591搜尋一下,就有一堆房子可以看。

我舉個例子,你是否曾經在網路找某一間房子,結果卻一次跑出來了好幾個,不管是在價格、坪數、樓層都一模一樣,但卻是由不同房仲銷售的物件?結果令人眼花撩亂!這就是簽「一般約」的後遺症,沒錯,你的房子是有很多人在賣,但對買方來說,廣告都出現在同一個地方,反而要花更多時間去看相同的資料,還要煩惱到底該找誰談才好?這樣子會有比較好嗎?

既然房仲沒有絕對把握能賣掉房子,所以只要碰到有買方出價的時候,通常就傾向先收斡旋金或是要約書,接下來就趕快找屋主談價錢,不太會去幫屋主守住價格。同時有多家房仲帶看,房子本身的環境會比較髒亂,也可能會有忘了關燈關窗的情況發生,在物件的維護上容易有漏洞。若是在意這一類問題的屋主,就要多加考慮是否要簽「一般約」。

但是,你若不加思考就隨便簽了「專任約」,這也不一定好,如果你選錯人專任幫你賣,在那一段無人聞問的委託期間,你會有叫天天不應的難熬心情,我也曾是過來人,對此事能夠感同身受。

講到最後,賣房子這一檔事,動不動就上百萬或千萬的,看在這麼多錢的份上,大家是不是該多花點心思去想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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