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不要簽委託契約,就直接把房子交給仲介賣?
你想找仲介幫你賣房子嗎?
當你遇到一個看得順眼的房仲,想找他幫你賣房子時,按照規定,這時房仲必須要和你簽一份「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不管你們簽的是一般委託,還是專任委託。(關於這個主題,我另外有文章說明。)
在十幾年前房地產價格狂漲的年代,我是有聽過許多投資客的物件,仲介不用簽委託就在賣了,畢竟形勢比人強,你若不賣就換別人賣。或者是有些屋主,就是堅持不肯簽委託,嫌說簽約太麻煩了,也不知道會簽了什麼不平等條約,就推託改天真的有看到買方時才要簽,理由是有百百種。
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有規定,仲介公司要與委託人簽訂了委託銷售契約書後,才可以刊登廣告及銷售,違反者可處以6萬以上,30萬以下的罰鍰,這個罰款金額也是蠻重的,實在無法視而不見,我想大多數的房仲業者,都會認真去遵守這個規定吧。
我誠心認為,你若想請房仲幫你服務賣房子,就不要為難他們了,大家照規矩做事情,雙方一定要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最後能把賣房子的這件大事給圓滿完成,這個才是重點。
其實換一個角度來想,簽訂委託銷售契約也是對屋主權益的一個保障。你和仲介公司簽訂的委託銷售契約,這份契約會載明服務費的金額或比例,對仲介方來說,它是一間公司營運的收入來源依據,尤其是專任委託契約,房仲只要能找到買方來成交,就能確保有收入進帳了,它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若是沒有簽委託就開始賣,萬一最後房子賣掉了,卻收不到仲介費怎麼辦?這是最實際的考量,要能讓人賺到錢,別人才有可能努力幫你賣,對大家都有利,這才是好的互動關係。
另外,在你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時,仲介會請你親自填寫「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作為確認這間房子目前狀況的主要依據。這份「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也會被納入「不動產說明書」的內容,再由仲介人員向有意購買的買方作說明,以及提供其進一步的審閱。
你若是不願簽訂委託銷售契約,那也就沒有了完整的「不動產說明書」,買方在看不到相關書面說明的情況下,心中一定存在著許多疑問與不安,這樣子還會有很多買方想買嗎?房子會賣到比較好的價格嗎?整個結果對屋主有比較好嗎?建議你多想想。
最後,假如你真的「很幸運」的,找到一個不用簽委託契約,就願意幫你賣房子的房仲,他們寧可冒著被罰款的高風險,手上沒有你填寫的房屋現況文件,既不確定房子是好還是壞,也不確定如果賣掉了房子,可不可以拿到仲介費,或是究竟能拿到多少服務費,你覺得這個房仲的可被信任度能有多高?會不會改天給你惹出什麼大麻煩,你都不知道呢?
還是一句話,買賣房子的這種人生大事,謹慎小心方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