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自用住宅優惠的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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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賣了房子,而這間房子適用房地合一稅的自用住宅優惠,它必須要滿足以下的三個要件。
(一)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房地合一稅和土地增值稅是兩種不同的稅,計算方法不一樣,它們適用的條件也不一樣。
我們容易把這兩種稅的適用條件混為一談,最常發生誤解的地方有兩個,一是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的適用對象僅限於「屋主本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另一個是你要有「實際居住的事實」,不是只有把戶籍遷入就好了。
首先,土地增值稅的適用條件是土地及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這邊提到的直系親屬包括了你的已成年子女、父母親或祖父母,所以適用對象的範圍比較廣。
但是房地合一稅必須是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適用的範圍比較嚴格。如果你只是把「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這樣子還是不符合房地合一稅的規定,那就無法適用它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了。
再來是實際居住的事實。土地增值稅規定是只要把戶籍遷進去就好了,人不一定要實際住進去,但是房地合一稅要求你有實際居住的事實,否則可能就會被認定不適用租稅優惠的條件。
什麼又是實際居住的事實呢?目前似乎沒有明定的標準,稅捐單位通常會派人去實地勘察,像是實際的用水用電量、房子現場的裝修或家具擺設、或是提出其他可以認定有實際居住的證明,都會是你爭取符合優惠稅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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