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稅基之贈與淨額,要如何計算?
「贈與稅」被視為是「遺產稅」之輔助稅,它的目的是避免民眾利用生前贈與,來規避死後的遺產稅。「贈與稅」的課徵標的和稅基計算方式,基本上和「遺產稅」大致相同。
「贈與稅」稅基 = 「贈與淨額 」= 贈與財產 + 擬制贈與 – 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 – 免稅額 – 扣除額
「贈與稅」的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 」在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一)擬制贈與
在贈與稅的計算當中,比較特別的是「擬制贈與」的定義,這部分在遺贈稅法第五條有明確的規定,以防止贈與人以模糊不明的財產移動行為,實際進行贈與的目的。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
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
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以上就是有關於「擬制贈與」的規定,如果被認定符合其條件的話,就會被納入贈與淨額並課徵「贈與稅」。所以若是想要進行財產的移轉,為了不被稅捐機關視作為贈與,你就必須要有實際的現金流向去證明,這樣子才比較有把握順利過關。
(二)不計入贈與總額
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共計八項:
1.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2.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的財產。
3.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
4.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5.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人,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
6.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父母可各為贈與100萬元,最高為200萬元。)
8.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三)免稅額:每位納稅義務人每年220萬元。
因此當父母要贈與財產給子女時,就可以善用此項規定,利用夫妻每年各有220萬的免稅額,每一年就有440萬免稅額。
(四)扣除額:贈與附有負擔者 (例如土增稅 / 契稅 / 抵押借貸…),由受贈人負擔的部分。
例如,父母贈與子女一間房子價值1,000萬,但是房子的貸款還有700萬沒繳,這個要由子女繼續負擔的部分就可以扣除。因此這筆房子的贈與,就是以1000萬減去房貸700萬的餘額300萬,認列為贈與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