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的持有期間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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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覺的,房地合一稅已經推行了六年多了。在2016年(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產,都是屬於新制的「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
最近有客戶問我,他們有房子想要賣,但因為考慮到房地合一稅的問題,只差個幾個月的時間,就可以適用較低的房地合一稅稅率,所以不知道該不該現在就拿出來賣?深怕房子很快地順利賣出去了,這下子要繳納比較多的房地合一稅?!
所以,碰到房地合一稅的相關問題,我們不能只是關心稅率的高低,持有期間的計算也會是個關鍵!
一般人最常碰到的中古屋及預售屋買賣,這兩類交易持有期間的認定標準分別是:
(1)房屋、土地交易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2)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則是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你看清楚了嗎?房地交易的房地合一稅是以登記日期為準,而不是簽約日期,也就是說,你在何時簽約賣房子不是重點,反而是何時完成產權的登記,這才是適用不同稅率的關鍵點。
若你剛好就碰到這個問題,你可以先和買方簽訂買賣契約,然後雙方在買賣契約書裡約定登記日期就可以了。不過,你如果買的是預售屋,在還沒交屋前就轉手賣掉,那你的持有期間就是以簽約日期來計算了。
另外,若是你賣的是因為繼承、受遺贈或是配偶贈與的不動產,這部分的持有期間,除了你個人的持有期間以外,還可以加上前一任的持有期間一併計算,其相關的規定如下:
(1)因繼承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 = 個人持有期間+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2)因遺贈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 = 個人持有期間+遺贈人持有期間
(3)因配偶贈與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 = 個人持有期間+配偶持有期間
希望藉由以上的簡短說明,能幫您省下為數可觀的房地合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