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遺產稅時的幾個注意點
我們因為繼承而取得的財產,依法就要被課徵「遺產稅」。而「遺產稅」的課徵標的,包括了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例如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等),所以「遺產稅」也和不動產有著密切的關係。
「遺產稅」稅基 = 「遺產淨額」 = 全部財產 + 擬制遺產 – 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 免稅額 – 扣除額
「遺產稅」的課稅級距金額:
我們要以「遺產淨額」為準,
1、在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上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上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要計算出「遺產淨額」,有以下的五個項目會影響其金額。
一、財產價值
首先,我們一定要知道,有關於遺產的財產價值計算,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這個「時價」對於不動產來說,並不是我們平常會用的市場價格,而是它的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之總和。也就因為不動產的市價,往往和政府認定的評定價值差距相當大,所以間接地使得不動產變成了一種節稅工具。
舉例來說,我們拿1,000萬去買一間房子,房子的市價確實有1,000萬的價值,但是在算財產價值的時候,稅法規定是以這間房子的土地公告現值400萬,和房屋評定現值200萬,也就是房子土地加起來,共計600萬來認定其價值,這樣一來一回就有了400萬的節稅空間。
二、擬制遺產
再來,我們對「擬制遺產」的定義也需要去了解。
「擬制遺產」指的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
1. 被繼承人的配偶、
2. 民法規定的各順位法定繼承人、
3. 各順位法定繼承人的配偶
以上這三種人的財產,就會被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就要併入遺產去課徵遺產稅。
這個做法可以避免有心人運用贈與的方式,來降低遺產金額,進而達到規避遺產稅的目的。
三、可不計入遺產課稅之財產
共有下列14項:
1.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和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財產。
2.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的財產。
3.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已經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和祭祀公業的財產。
4.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的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國稅局聲明屬於被繼承人並經登記。
5.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著作權、發明的專利權和藝術品。
6.被繼承人日常生活使用的器具和用品,其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下部分。
7.被繼承人職業上使用的工具,總價值在50萬元以下部分。
8.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的森林。
9.約定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和互助金。
10.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經繳納遺產稅者。
11.被繼承人的配偶和子女的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已經辦理登記或確實有證明的部分。
12.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開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或其他無償給大家通行道路土地,經過主管機關證明的部分,可以不必計入遺產總額。
13.被繼承人的債權和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回或不能行使,確實有證明文件的部分。
14.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予計入遺產總額:
(1)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四、免稅額
1.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免稅額 1,200萬元;
2.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也就是 2,400萬)
五、扣除額
1.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
2.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
4.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18萬元。
5.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兄弟姊妹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7.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 80﹪、60﹪、40﹪及 20﹪。
8.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9.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10.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23萬元計算。
11.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值得一提的是「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個請求權可以讓配偶在法定財產制的關係消滅時,有權利請求分配夫妻雙方婚後的一半剩餘財產。
在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所以,這個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請求範圍,並不算是遺產,也不屬於課徵遺產稅的範圍,在遺產稅申報的時候,會是一項可減除遺產總額的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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