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才是繼承人?遺產繼承人的順序又是如何規定的?
在2020這個不平靜的年,很多人離我們而逝去。人走了之後,除了難過的情緒外,留下來的人,也要開始面對現實面的許多問題,尤其遺產是重中之重。遺產分配如果處理的好,皆大歡喜;萬一處理的不好,大家很有可能撕破臉,甚至更糟的會走上法院,非要爭個你死我活不可。
我們的民法第1138條,對於遺產繼承人的規定,其實是很清楚的。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二順序:父母。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
第四順序:祖父母。
所以,根據以上的說明,我們就知道在法律上,被繼承人的配偶是「當然」的法定繼承人,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但還不確定的部分是,配偶最後能夠繼承的金額,到底會是多少?! 這要以配偶究竟是和那一個順序的繼承人來共同繼承遺產,才能夠作出正確的計算及分配。
接下來我把每個順序的繼承人,再作進一步的說明:
(1)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
誰是「直系血親卑親屬」?
它包含了你的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這些從你這個「己身」所出的人,都算是你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是,法律在規定法定繼承人的時候,就會以親等近者為優先適用的對象。
也就是說,萬一那天你不在了,若是離你親等較近的子女還在世,就是由子女來繼承,而不會輪到離你親等較遠的孫子女,來做為你的繼承人,以此類推。
另外,民法也有規定,繼承開始時 (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當下),繼承人是以「仍生存者為限」,若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前就已經死亡,那就沒有繼承的資格了。
針對這個「繼承人是以仍生存者為限」的部分,又可細分為兩個特別的狀況,我補充如下:
第一個是「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的意思是說,當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前,就已經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的話,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仍然可以繼承其應繼分的權利。
為什麼法律要這樣規定呢?
它的主要目的,是要維護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後代子孫權益,力求公平的分配遺產給被繼承人的後代。
第二個是針對還沒出生的「胎兒」。
事實上,胎兒在媽媽的肚子裡,的確是還沒出生,但民法中有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也就是說,只要最後胎兒能夠順利地生出來,他就有權利來繼承遺產,和其他的繼承人地位相同。但如果最後不幸流產,或變成是死胎,那麼,這個胎兒就會喪失繼承的權利。
(2)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親。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所謂的父母親,包括了養父母或是已經離婚的親生父母,但是繼父母及養子女之本生父母,並不包括在內。
所以,只要是你的親生父母親,就算後來父母親離了婚,或甚至是再婚,去成立另一個新家庭,但因為彼此有血緣的關係,在法律上他們都仍然有權利來繼承你的財產。
(3)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姊妹。
這裡指的兄弟姊妹,包含了全血緣(同父同母)和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另外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與養子女,及養子女相互間,也算是兄弟姊妹,他們也都有繼承權。
(4)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
祖父母在沒有第一、第二、第三順序繼承人的狀況下,始得繼承,當然這裡面也包括了外祖父母。另外養父母之父母,亦得為養孫、養孫女之繼承人。
上述介紹完了有權利繼承的各順序繼承人,我們也順帶提一下喪失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雖然繼承權是在法律上保障大家的權利,但是在某些特別的情況下,也會被沒收回去的。在民法第1145條,就有以下的規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比較常見的是第五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的規定,這就是新聞經常會報導的子女不孝,或遺棄父母親的人倫悲劇。
上述指的虐待或侮辱,要以故意為必要的條件,而且要被認定是重大的虐待或侮辱程度,這樣子在法律面成立的可能性比較高。再者,為了求慎重起見,有關於「被繼承人之表示」,應該以遺囑、書面、錄音、錄影或其他足以確認被繼承人真意之方式為之。
所以法律授與大家的繼承權,對於繼承人來說,並不只是權利而已,每個人該盡的義務,還是要盡力去履行才是正道。
以上就是民法對於遺產繼承人的相關規定,希望大家看完之後,會有更清楚及正確的觀念。
建議您可以參考本網站中有關於民法「應繼分」和「特留分」的分享內容,該篇文章會進一步說明這些遺產繼承人,是如何依照民法的規定,來進行遺產的分配程序。